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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历经13年终获通过

作者:文摘          录入新月于 August 30, 2007 at 05: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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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正式“面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从草拟到出台,历经13载,是什么导致它如此命运多舛?三审之后终于出炉的反垄断法又如何顺利迈出它的第一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和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

·认识反垄断法:经济宪法如何中国化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目前全球有84个国家颁布和实施此法。因此,它被喻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详细]

 ·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

  特色一:主要目标——反对行为性的垄断

  《反垄断法》明确了“既要反垄断,也要促进集中”的原则,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反垄断法》将主要目标定为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主要是反对行为性的垄断,而不是结构性的垄断。

  特色二:终极目标——反对行政垄断

  与西方国家不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由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因此,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反对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也是反垄断法最主要的内容。即便有些企业是国家授权给它垄断,但它也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市场优势地位。


反垄断法为何三十年磨一剑?


{从1994年《反垄断法》就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到今天三审建议表决通过,十三年来,这部“经济宪法”每一步进展都成为焦点。}

 ·原因一:没有具足够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所规范的对象包括企业、地方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不成立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机构,不足以行使反垄断的职能。[详细]

 ·原因二: 《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
  我国在电力、电信、铁路等很多行业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规,法规中针对本行业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而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也涵盖到对因政企分离不彻底而产生的行政垄断的规范,由于涉及到部门利益,整合的难度较大。[详细]

 ·原因三:立法者和民众对反垄断法的期望值太高
  从古至今,法律都承载着人类美好的理想,然而,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方式和公共选择的过程,总是受到相关经济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并受到不同利益和需要的驱动,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是重大利益的博弈和妥协。[详细]

 ·原因四:承担了很多不该承担的“重任”
  我们不应当赋予反垄断法太多任务,反垄断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它只是一部纯粹的反垄断法律,它承担不起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任,更承担不起将所有因为体制原因而产生的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等一网打尽的任务。 [详细]

 ·原因五: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难以一时解决
  行政垄断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垄断行为的消灭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主要通过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从源头上解决。单纯依靠反垄断去剪除行政垄断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007年,对反垄断法应有新的认识
{2007年,8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看看“三审”之后的反垄断法有哪些变化?}

  ·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8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 [详细]

  ·权力“下放”
  为了便于严格统一执法,草案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详细]

  ·利剑直指行业协会垄断
  在三审稿基础上形成的反垄断法建议表决稿,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予以重罚。由此我们联想到前段时间方便面价格串通涨价一案,颇值得回味。


[结语] 反垄断法顺利出台了,尽管理想很难照进现实,但我们仍然期望,正在审议反垄断法的人大常委们能以自己的智慧,让这部法律的争议更少一点,任务更轻一点,操作性更强一点,成为一部“干干净净”的法律。

本文仅提供信息供参考,相关内容并未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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