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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師] 2006中国司法界重大事件回顾
1月1日讯:2006年岁末,我们急匆匆奔向年终特稿的高地,回首,凝思。 回眸2006,回眸2006年司法界重大新闻事件,我们发现,“公正”、“和谐”跃然而出。“公正”,司法之根基,“和谐”,社会之根本,我们现今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它。 2006年,中国司法界在法与社会和谐方面、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作了巨大努力,改革举措和新闻事件不断出现。我们无法在一块特稿专版全部囊括,于是,我们选择了我们认为最亮的“星”。 我们试图摘取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司法调解被提到重要新高度、治理商业贿赂取得成效几个司法界的亮点,回顾、备忘、期望。 目的:希望读者看到法治的希望,增强对法律的信心,使我们的社会更和谐。 为了不让“枪下留人”再度上演 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2006年,中国司法界最引人关注的新闻事件当属死刑复核权将于2007年1月1日全面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届时,所有死刑案件的复核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这是死刑复核权下放二十多年后的正式回归,也是新中国死刑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立法支持。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纵观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时间表,我们看到了学者们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坚持不懈地进行呼吁,同时也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做出的种种努力。 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 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 提出给死刑被告人多一次说话的机会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两会”上表示,搞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这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要求死刑二审检察官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 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有关会谈纪要,规定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 最高院增三个死刑复核庭数百名刑事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增建了3个专门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庭,又从各地选调了数百名法官,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 死刑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释即将发布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2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大会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就绪。有关死刑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释即将发布施行。 死刑核准权收回是法治精神的回归 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普遍认为:收回死刑核准权更加符合法治精神,更加符合程序正义。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导致上诉审与复核审合二为一,死刑复核名存实亡。而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程序就会更加正义。收回死刑核准权使死刑案件质量更有保障,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动一子而全盘皆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称为一着“妙棋”,将带动一审、二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也将因之改变。 法律建议与期望 在死刑复核权即将正式回归最高人民法院之际,一些学者也对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完善死刑辩护制度,制度设计上应有强制性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并不能以任何借口排斥律师辩护。
司法调解被提到了新高度 2006年10月8日至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此间表示,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司法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至此,司法调解被提到了新的高度。 2006年强力推进司法调解 2006年3月11日,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人民法院要继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加强司法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6年10月8日至11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必须确立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的三个目标: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向各级法院提出要求: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要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使被害人依法获得物质赔偿。 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上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地方法院纷纷创新司法调解 厦门法院不再来案即立,法官将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解决方式。当事人如果到福建省厦门市各级法院打官司,法官可能会鼓励当事人在多种解决矛盾的方式中选择最佳方法。 山东省临沂检察院试行“刑转民”新机制,轻伤害不急着起诉,先行调解。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把闽南茶文化融入诉讼调解中,创造并推广“茶桌调解法”。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完善庭审程序和“预审法官”制度,一次开庭成功率达到90%以上。 当事人来到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时,可以申请选择五种庭外和解方式。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成立特约司法调解组,民商事案件处理时间平均不到一个星期,最快的只用了几个小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和解制度。
司法调解存在隐忧需注意 司法调解与判决等其他裁判方式相比在定纷止争方面有天然的优势,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法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法官滥用职权,“以判压调”屡见不鲜,也滋生了司法腐败。据某法院统计,对自己所审理的案件,83.3%的法官更希望以调解方式结案,只有16.7%的法官更希望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不能上诉,也很难再审,反复申诉的案件也少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少了,法官个人不必承担错案风险性,减少了因为办错案带来当事人与社会的指责与政治利益上的损失,法官群体也减少了时间成本,节约了资源。为此,法官与法院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更倾向于调解而不是判决。 另一方面,正因为调解没有判决规定详尽、严格,意味着法官在调解中具有更大的权力,更少的监督与制约,更大的自由度,促使许多法官利用调解制度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滋生了大量的腐败。
很多有识之士认为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实践中个别法官为了完成调解率的任务指标,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影响司法公正、造成当事人不满等很多问题。 名律師 Email: lawyer@famehall.com 责任编辑:005 回 [ 名律師 ] [世界名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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