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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
HU法——神奇的利润基数确定法 ![]()
(编者按)中国管理学大 师胡祖光 教授首创的“HU理论”和东方管理学思想,因为鲜明的原创性和极大的实际应用价值,同时受到国内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充分肯定和广泛重视。《纽约商务》杂志社社长冰凌认为, 胡祖光 教授的“HU理论”凝聚着东方文化和东方美学的精髓,无论其理论性和实用性,在世界管理学界都是独一无二的。为此,《纽约商务》杂志社郑重地向海外和西方理论界和企业界推介神奇的“HU理论”。 2007年即将过去。为新的一年(或几年)确定基数的任务又将来临。此处介绍一种全新的基数确定方法。这种方法是本人主持的一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最新研究成果,媒体称为HU法,并以一个例子说明如下。 李先生年底刚接任总公司的总经理。他马上面临着对下属的各子公司下达下一年的利润指标的工作。由 于李 先生对各子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他决定采用宽松的“HU确定基数法”来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的利润指标。 李 先生召集了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对他们谈了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利润指标的4条意见: 1. 由于本人刚接任,对各子公司的情况不了解,因此,在确定下一年度各子公司的利润指标时,主要将尊重各子公司的意见。具体地说,各子公司的利润指标将由下式确定: 子公司的合同利润指标=总公司要求数D× 0.2 + 子公司自报数S×0.8 也就是说,各子公司在确定利润指标中有80%的发言权。 2. 由于本人对各子公司的实现利润能力不了解,因此,总公司采取宽松态度,对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的利润要求数D(Demand)一律取零。即 子公司的合同利润指标=总公司要求数D× 0.2 + 子公司自报数S×0.8 =0×0.2+ 子公司自报数S×0.8 =子公司自报数S×0.8 也就是说,最终的合同利润数C(Contract)为子公司自报数S(Self-offered)的80%。 3. 到年终,实际利润数A(Actual)超过合同利润指标的部分全归子公司所有,即“超额全奖”;(但若完不成利润指标,不足部分应由子公司从历年积累中补足 ,即“不足全补”) 4. 由于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相当尊重,因此要求各子公司必须自重,也就是必须实事求是地提出下一年度利润的自报数S。为确保各子公司做到这一点,总公司将? 谀昴┒愿髯庸窘屑觳椋裟匙庸镜哪瓿踝员ㄊ?/span>S小于年末实际利润数A,说明该子公司在年初自报利润指标时隐瞒了自己的实际能力,因此,总公司将按“少报罚九”的原则对之进行处罚。当然,如果下级年初多报了,上级也不给予奖励(相信也没有人会多报)。 各子公司对上述宽松的“HU确定基数法”很感兴趣,立即表示同意。为了确定自报数应是多少,各子公司进行了分析。其中一个子公司计算了各种不同自报数情况下的子公司净留利,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万元
自报数的五种情况 该子公司负责人通过分析表1,发现:当其自报数S=100万(第一种情况)时,合同基数为80万。由于他的实际完成利润能力为A=400万,他可以超基数而获奖320万;但同时他也将面临270万的“少报罚款”。因此,他的净奖励只有50万。而当S=400万时(第四种情况)时,尽管超基数奖励只有80万,但由于子公司的自报数S(第一行中的400万)正好等于其实际完成利润能力A(第四行中的400万)而避免了受罚,从而净奖励最大。经过上述分析,该子公司负责人决定:他将实事求是地报出一个自报数S=400万,这样他可以获得最大奖励80万。 上述例子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它告诉我们:采用“HU确定基数法”,可以有效地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上述例子中,尽管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盈利能力一无所知,但一旦采用“HU确定基数法”,即使委托人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他仍能通过利益导向让代理人实事求是地报出400万的自报数,并且把最后实现的400万利润中的320万收归总公司(400-80=320)。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确定基数的不对称信息博弈中,委托人应采取何种对策。众所周知,在一个组织内部的委托人——代理人博弈中,委托人(上级)的优势是拥有提出规则的先发优势,但其劣势是拥有的信息远不如代理人(下级),即所谓“信息不对称”。因此,在委托人——代理人的不对称信息博弈中,委托人应当充分发挥其优势而避免其劣势。在上面的例子中,委托人制定了“HU确定基数法”的游戏规则(这一规则是如此公平甚至向代理人倾斜,以至任何代理人都难以表示反对意见)后,就把制定规则后的基数确定权的80%拱手交给了代理人,从而避免了自己信息稀少的劣势。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HU确定基数法”确实是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极佳方法。显然,“HU确定基数法”之所以能成功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之处在于设置了“少报受罚”的规定,这就使代理人为了追求奖、罚相抵后的净收益最大而实事求是地使其自报数S等于他通过努力能够实际完成的最大数A。在“HU确定基数法”中,“少报受罚系数(比例)”Q是一个很重要的参数(在上例中,Q= 0.9),另两个参数是超额奖励系数P(在上例中, P=1,表示超额全奖)和代理人的基数确定权W。可以用严格的数学方法证明,上述3个参数之间必须满足下述关系式: P>Q>WP(在上例中,有1>0.9>0.8×1) 只要上式满足,HU确定基数法就能保证代理人能自动报出自己能完成的最大利润数。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 表2 单位:万元
自报数的五种情况 在上面的例子中,总公司要求数不再是0,合同基数也不再是加权平均,而是算术平均。超额奖励系数也从原来的100%改为60%,少报罚款系数也从原来的90%降为50%。但是HU确定基数法的优良性质依然不变——下级只有实事求是地报出基数,才能使自己的净奖励最大(第4种情况)。表2中的情况可以用口诀描述为:各报基数,算术平均,少报罚五,多报不奖,超额奖六,不足补六。在算术平均的情况下,超额奖励系数P 、少报罚款系数Q与下级基数确定权数W三者的关系从 P>Q>WP 变为 P>Q>0.5P 表3给出了各种不同的参数配合,以适应不同的需要。 表3 “HU确定基数法”常用参数值
超基数奖励系数P
少报罚九,多报不奖
少报罚八,多报不奖
少报罚七,多报不奖
少报罚六,多报不奖
少报罚八,多报不奖
少报罚七,多报不奖
少报罚六,多报不奖
少报罚七,多报不奖
少报罚六,多报不奖
少报罚五,多报不奖
少报罚六,多报不奖
少报罚五,多报不奖
少报罚五,多报不奖
少报罚四,多报不奖
少报罚四,多报不奖
少报罚三,多报不奖
由于采用HU基数确定法,下级能实事求是地报出一个他通过努力能够完成的最大数,因此,上级就没有必要挖空心思地去“算计”下级的能力。事实上,从表1和表2我们都可以看到,上级只要提出一个较小的要求数就行了(在表1中,上级要求数甚至是零)。这样,HU法就完全解决了利润基数的确定问题。 责任编辑:005 回 [ 经济观察 ] [世界名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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